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42號聲請人家榮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油欣精機股│玉山銀行新│108年3月10日│44,559元│BI0000000││││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傅盛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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