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4號原告 劉維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
原告於107年7月13日具狀時卻繳納裁判費2,000元,請確認原告係要提起何種訴訟,並具狀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述之主旨,並未載明不服何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原告應具狀補正並檢附該「裁決書」。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並非原處分機關,原告應具狀補正。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其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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