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簡晶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791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16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7,980元,此項裁定業於10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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