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0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