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3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速偵字第234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2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原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判處拘役十五日,因減其上開刑期二分之一而有不滿拘役一日之時間,依刑法第72條之規定不算,是本件被告減刑後之刑期為拘役七日,併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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