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詔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898、1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詔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二
)第四行後段應補充「…前緝獲,『嗣經其同意,於同日下
午4時11分許經』警方…」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898、1899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邱詔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數罪併罰: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
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
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
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佩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
第1899號
被告邱詔偉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4鄰下三屯7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分監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詔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竹北簡字第61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本案不
構成累犯)。詎仍不思悔改,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6年8月8日晚間8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台三線與錦
山路口加油站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10時35分許,因其係毒品調
驗人口,經員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於106年8月18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台三線與錦山
路口加油站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另案為警於同年月20日下午3時30分許
,在新竹縣○○鎮○○里0鄰00000000號前緝獲,警方採
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邱詔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
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各1份。
(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9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
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106077)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為2次施用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檢察官陳韻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榆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