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09號
原   告  邱淑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厚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李厚德、 李宜臻
  、 潘佳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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