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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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滕學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滕學綸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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