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 林金塗 被告 林庭生 即建成汽車材料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已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給付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22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被告之主營業所或住所係設於彰化市○○街00號,且原告前對被告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亦係在上開彰化市之處所,此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及原告所提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內,載明原告對被告之勞務提供地點係在彰化市○○街00號之情可佐,是依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