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忠霖被告林家誼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則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忠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忠霖因被告林家誼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應予更正)。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故經新竹地檢署併案通緝中,且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7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825號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併案通緝書、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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