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 林亞欣 被上訴人 林鍾權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係確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111年山資登字第096380號收件、於111年10月4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參酌系爭不動產同社區近年實價登錄房地交易價新臺幣(下同)25.5萬元/坪,應核定為4,141,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龜山區善捷1424,492.69100000分之273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物門牌主要建築材料、房屋層數及主要用途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十四層附屬建物全部1541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3鋼筋混凝土造、十四層、住家用53.69陽台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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