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告 葉兆喻 即 葉作銢
葉思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兆喻即葉作銢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5,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