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世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世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世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9年,於民國98年5月1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8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9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