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 王福安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晴文 律師被告 王治國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陳庭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430元,惟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與被告間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贈與契約,並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王簡梅花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2月19日之交易價額為準,參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於111年之土地公告現值(見本院卷第33頁);及附表編號5、6所示建物最新一期之房屋稅課稅現值(見本院卷第27-29頁),經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59,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968元,扣除前已繳納57,430元,尚應補繳230,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藍予伶附表編號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標的價額1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分之1145.7551,946元/平方公尺7,571,130元(計算式:51,946元×145.75×1=7,571,1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分之1145.851,943元/平方公尺7,573,289元(計算式:51,943元×145.8×1=7,573,28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3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分之1145.8851,939元/平方公尺7,576,861元(計算式:51,939元×145.88×1=7,576,86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4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1分之1151.751,936元/平方公尺7,878,691元(計算式:51,936元×151.7×1=7,878,69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桃園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分之1183.2419,100元419,100元6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分之1135.74340,900元340,900元合計31,359,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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