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懋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3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懋真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與被害人董
家榮成立和解,且當庭給付被害人新台幣五萬元之和解金,
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
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台北市○○○路○段○號)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