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振堂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
公司、 林政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
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