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振堂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
  公司、 林政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
  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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