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甲○○
丁○○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宣告停止親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就請求扶養費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叁萬捌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壹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兩者合計共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