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即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明字第八00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明字第八00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