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55號聲請人 許威遠 相對人伊斯坦大.達妮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斯坦大.達妮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所附之聲請狀及附表請求之年利率不相符)。
三、相對人伊斯坦大.達妮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