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姜仁皇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怡甄 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再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又分配表異議之訴,性質上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為:「㈠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972號之2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之表1,關於被告林怡甄之分配順序,除執行費外,應改列普通債權受分配。㈡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972號之2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之表2,關於被告 林忠輝 之分配順序,除執行費外,應改列普通債權受分配。」等語,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惟依原告起訴狀內容,並未具體表明其因變更上開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因變更上開分配表所能增加之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峻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