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王偉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字第2636號、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王偉志(下稱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刑保工字第24號),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
,由受刑人於民國109年3月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556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當庭告知受刑人到案執行時間並合法送達執行傳票、
具保人通知至受刑人之住所而命受刑人於112年1月30日14時應到案執行,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前揭期日遵期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未獲,聲請人即於112年3月30日發佈通緝等情,有執行筆錄、士林地檢111年12月26日士檢卓執丁111執字第2636號通知、士林地檢送達證書、士林地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影本、個人基本資料、個案矯正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受刑人經聲請人發布通緝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且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