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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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37號原告 王麗美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尤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五號被告尤嘉瑜等詐欺等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號被告尤嘉瑜等詐欺等案件刑事程序所認定犯罪嫌疑成立與否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上開案件目前仍由該署檢察官偵查中,尚未終結,有本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在該刑事程序終結前,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