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198號聲請人 詹智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光燿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因合建契約取得之房地價款,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述,聲請人就上開請求曾於100年間向苗栗縣卓蘭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不成立,故本件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依首開法條,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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