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29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複代理人 鄧立謙 被告 林遠平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訂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