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乃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芳妤 原名劉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