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乃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宣綺 原名陳青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應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部分千分之五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