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林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查
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其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程序為部分擴張、減縮後,核計為新台幣(下同)180,866元(
含薪資22,500元、獎金7,057元、勞退金提撥不足額12,030元、
預告期間工資39,873元及資遣費99,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裁判費1/2
,是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495元(計算式:[1,990×1/2]-500=495)。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