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金觀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千瑜 即喬義式餐酒館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
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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