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8號
原 告 金觀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千瑜 即喬義式餐酒館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按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依該規定,
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此部分應暫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