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44號
原 告 戴中原
兼
訴訟代理人 陳昱仁
被 告 丁浩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1,1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