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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