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文進 律師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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