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О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由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出具上開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所犯右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依法應予執行,惟被告經合法傳、拘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送達回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竹檢崇憲字第0五三六二號函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三四四號拘票等附卷可參,並檢具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及送達回證影本,聲請本院沒收上開保證金。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卷宗,並查被告於傳、拘期間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資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