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八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位於苗栗縣後龍鎮大庄九之二三號、苗栗縣苗栗市松園二六一號,有被告之行為,並回復所有權登記之標的,亦係座落於苗栗縣後龍鎮之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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