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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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九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八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依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陳章榮法官莊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