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上訴人加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吳政道愛威格企業社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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