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甲○○、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張江澤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