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鑫霖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叁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