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4號附民原告 林麗雪 附民被告 陳品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61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刑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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