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15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盛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15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