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能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何紹輔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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