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74號聲請人 朱淑娟 程序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代理人 王興彬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監護宣告事件(即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22號案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