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16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145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速偵字第1788號),提起上訴,業經審理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