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林文城
被 告 周文献 即 周凉欽 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47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