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四一О號
抗 告 人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電視間請求退還繳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拾伍元,折合
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