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姐姐乙○○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搶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於同日由本院裁定羈押,偵查起訴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繫屬本院,經本院訊問,認被告涉犯搶奪、竊盜等罪坦承犯行,犯嫌重大,認有逃亡之虞,經諭知交保而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姐姐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已審結,被告於審理中均供承不諱等情事,認被告羈押原因仍存在,但具保已足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准予取具本院管轄區內殷實之人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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