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018號聲請人 簡婉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詹騰彬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內載金額人民幣178,
688元,到期日民國101年4月1日,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詎於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票據上除金額之記載得改寫之,如金額經改寫,則票據為無效票據。經查本張本票金額新臺幣178,688元之記載,已變更為人民幣178,688元,相當於票面金額之改寫,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