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5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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