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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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變更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 陳品穎 被告 李昂晏 原告與被告李昂晏間請求不動產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金額清晰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提出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及坐落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1樓之3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課稅現值或相關過戶資料。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