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郭芳辰 任職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有關「法官陳玉聰」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林芳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且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陳玉聰」之記載有誤,與原本「法官林芳如」不符,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將之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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