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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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52號聲請人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秀元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4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為其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25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8月4日發生效力。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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